地方公安机关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大力推行警方执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其中,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初就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强力打造现场执法“阳光工程”;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宁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明令执法记录仪“出警必戴必开,处警必用,资料必存”。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硬性规定“民警因现场执法行为引发投诉的,凡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证实其执法行为合法适当,即认定其有过错”。这样的“有错推定”,并不是非要和执法警员过不去,而正是要有效督促出勤警员佩戴执法记录仪,促进执法专业化和规范化。
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而言,首要的工作既不是去说服公众,也不是去说服警察。执法记录仪只是一个工具,它既可以监督和规范警方执法,同时也可以保护严格依法执法的警察不被执法对象和围观群众误解甚至诬陷,从而有效预防警民冲突的发生。非要认为执法记录仪是个累赘、束缚手脚、不便工作,那就得好好追问,什么才是“不束缚手脚的执法”?
眼下,《规定》的颁行,将部分公安机关已经推行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推广到全国,是给所有潜在的执法对象吃了一个定心丸。剩下的,该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坚决堵住“忘带了”“设备坏了”等情形发生。须知,公开、透明、规范是对警方执法的底线要求,一个守法的警察理当和一个守法的公民一样,欢迎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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